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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3-08-1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办公室

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

(常州外国语学校20121月二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常州外国语学校

 学校地址:常州市新堂北路13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完全中学。依托“省常中教育集团”优良的办学文化传统,自筹资金。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学校使命:为发现生命的意义而存在和准备。学校愿景:专注于有生命力的教育,让每个生命尽情绽放。学校价值取向:To be bestTo be helpful

 学校自愿接受常州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学校的办学机构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56021 m2;建筑面积35799.3 m2

    办学层次:全日制完全中学。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高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常州教育局备案。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若干人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常州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或解除,并报常州教育局备案: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三)本人要求解职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程: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学校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l.
聘任和解聘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制订发展规划;
4.
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限,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常州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校长应当经董事会讨论,并报常州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
   
(二)身体健康,能确保到岗到位。

第五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常州物价局审批并公示。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不得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1)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常州教育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学校的办学结余及分配

   三十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发展基金按年净收益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常州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报常州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常州教育局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常州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行终止,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常州教育局批准。并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四十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州外国语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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