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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常州市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0-3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常州外国语学校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市、辖市区教育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培训等级,基本分为:校本培训、辖市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辖市区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教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学时。通过其余途径进修学历、学位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0学时。

第十三条   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辖市区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辖市区级培训学时数。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辖市区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辖市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辖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六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2014年起正式采取网络登记办法。各等级培训都进入《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学时认定。不适于网络登记的则采用证书登记方式。市、辖市区教育部门都要指定专任培训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市级培训的实施,并对市教育系统内各部门的各类培训进行协调和统计,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市教育人事处年初发布全年《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暑期前市、辖市区分别发布《暑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第十九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  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由培训基地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中统一认定学时,市教育局人事处最后审核无误通过。

(二)各项市、辖市区级培训由组织单位于培训前期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立项并组织报名,培训结束后统一认定学时,市教育局人事处最后审核无误通过。

(三)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于年初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核准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在系统中统一认定学时,学历进修学时也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市教育局人事处最后审核通过。

(四)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市直属学校教师的学时认定均由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每两年(以学年度计算)登记一次。原则上两年必须完成144学时的学习任务,此认定与年度考核挂钩。如有特殊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辖市区学时认定方式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得评定合格及以上等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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