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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校四届二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发布时间:2018-12-1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常州外国语学校

 

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于2018110日表决通过)

(本章程于2018年2月4日经学校四届二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州外国语学校;中文简称:常外;英文名称:Changzhou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第三条 学校地址:常州市辽河路55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机关是常州市教育局。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层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学校注册资金2110万元出资者是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第七条 办学内容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

 

第三章 理念文化

第八条 常外教育发展方向:弘扬人文精神,彰显教育品质,助梦想起航,为未来奠基,为所有学生的健康和谐、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值得选择的教育。

学校以“人文精神”确定为常外学校文化的内核,从“以人为本、人文育人”的理念出发,以人的自然天性和学生独有的特质为基点,树立起“专注于有生命力的教育,让每个生命尽情绽放”的美好愿景。以精心于教育筹划、精致于教育行动、精彩于生命成长”作为学校的战略选择,以价值引领、课程修习、活动体验、校园经历拓展学生的世界、视界和境界,充分为学生的个性与多元发展助力、筑梦,为其成为未来社会的创造者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们期望,常外的学子通过教育濡染,能够积极乐观有活力,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切实的行动能力;独立负责有担当,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关爱、对团队忠诚、对国家感恩;包容并蓄有情怀,既有民族情怀,也有国际胸怀,逐步成长为“未来世界活跃而负责任的公民。”“做最好的自己,能有益于他人”为基本准则,“男生挺拔担当,女生独立优雅”

(一)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人文育人。

(二)办学宗旨:办学生喜爱、家长信任、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三)教育使命:为发现生命的意义而存在和准备。

(四)教育愿景:专注于有生命力的教育,让每个生命尽情绽放。(五)育人目标:培养未来世界活跃而负责任的公民。

(六)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立足当下,着眼未来。

(七)战略选择:精心于教育筹划,精致于教育行动,精彩于生命成长。

(八)成长准则:做最好的自己,能有益于他人(To be best,To be helpful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敬业乐业、人文情怀、业务精湛、团队意识、追求卓越的教师群体。

第十条 学生发展目标:旨归性灵提升,培养具有人文素养、科学精神、艺术修养、国际视野、领袖气质的学生群体。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并经举办者确认后,将董事、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因举办者变更董事人选或董事因故辞职、无法继续担任董事等原因董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董事人选,并将变化后的董事人员名单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确定合理回报取得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学校设校长,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董事可以兼任校长,确定的校长人选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十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六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三十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 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九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四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接受社会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常州市教育局和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不得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

第四十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常州市教育局有资质的财务审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财务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校址、校长等事项的,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

学校董事长、董事、校长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修改章程等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决定自行终止,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三)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十 学校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均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 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人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第五十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州外国语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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