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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学发处

 

一、 宗旨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籍在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师和职员。

三、申诉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处分不服的。

2.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室、办公室、学发处、课教处、后保处、校团委、校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学发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

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学生申诉办公室,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七、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八、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代理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九、做出处理决定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15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申诉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3.学生申诉办公室做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4.如需撤回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十、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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