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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2023年4月26日通过)
发布时间:2023-04-28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常州外国语学校

常州外国语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4月17日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表决通过)

(本章程于 2023年4月26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常州外国语学校;中文简称:常外;英文名称:Changzhou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第二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生喜爱、家长信任、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优质学校。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教育局。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55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211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第九条 学校业务范围: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7人,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校长;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实施奖惩;

(八)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监事1名。监事在学校教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校财务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董事会、校长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学校建立中共常州外国语学校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 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科、理科两个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思政工作能力。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学校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良好的职业心态、强烈的职业认同感,引导、激励全校教师用爱心育人,争做德能兼备的“活跃负责好教师”。

第三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理念文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展愿景:活跃负责任·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

(一)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人文育人。

(二)校    训:志存高远,求是创新。

(三)教育使命:为发现生命的意义而存在和准备。

(四)教育愿景:专注于有生命力的教育,让每个生命尽情绽放。

(五)育人目标:培养未来世界活跃而负责任的公民。

(六)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立足当下,着眼未来。

(七)战略选择:精心于教育筹划,精致于教育行动,精彩于生命成长。

(八)成长准则:做最好的自己,能有益于他人(To be best,To be helpful)。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校获取报酬。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如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薪金、福利、缴纳社会保险支出,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五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委托常州市教育局或有资质的财务审计事务所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一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接受相应的检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二章  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校址等事项的,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校长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修改章程等事项,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定自行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均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六十五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校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

第六十七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九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州外国语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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