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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学发处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本着以正面激励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二、奖励

凡一年内品学兼优,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可评为优秀学生,具体条件为:

1.思想品德

1)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乐意为集体和同学做实事。

3)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维护社会公德。

4)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现象。

5)热爱劳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生守则》。

6)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优。

2.学业要求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踏实,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2)初中年级中考科目(除体育外)学期总分名列班级前15名(实验班名列班级前20名,其他科目学期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以上)。

3)高中高考科目学期总分名列班级前15名,其他科目学期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以上。

4)积极参加第二课堂选修活动,选修科目成绩在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辅导和劳技活动。

3.体育艺术

1)坚持自觉锻炼身体,认真参加早锻炼,上好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课和课外文体活动。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在75分(良好)以上。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三天。

4)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演出等)。

凡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担任班委或团队干部或以上职务)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积极开展工作。

2.自觉遵守法纪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各种违纪行为作斗争,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优。

3.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所在班级各方面工作或团委、学生会分管工作成绩突出。

4.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凡一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评为单项积极分子。

1.学习积极分子: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踏实,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2)初中年级中考科目(除体育外)学期总分名列班级前15名(实验班名列班级前20名,其他科目学期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以上)。

3)高中高考科目学期总分名列班级前15名,其他科目学期成绩在75分以上或良好以上。

2.文明礼貌积极分子:

1)尊敬师长,见到师长主动打招呼。

2)在校园内外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得体。

3)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发生矛盾主动谦让。

3.遵章守纪积极分子:

1)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午休、自习课表现好。

3)能抵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主动劝阻。

4.劳动积极分子:

1)注重个人卫生,穿戴朴素,整洁大方。

2)按时就寝,科学合理地安排作息时间。

3)主动自觉打扫卫生,物品摆放有序,所在宿舍检查评比成绩优异。

5.文体积极分子:

1)认真参加早锻炼,不迟到不早退。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能为班级争光。

4)组织同学们参加好各项文体活动。

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方法:

1)单项积极分子在每学期期中期末评选各一次。

2)单项积极分子人数按全班人数30%(研究性实验班40%)的比例进行评选。

3)每班各单项的人数不少于1个,不多于3个,但总数不超过规定数额。

4)被评为单项积极分子的同学,思想道德考核为良好以上,体育及各科学成绩均应合格。

5)单项积极分子不能几个单项兼得。

三、处罚

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教育,对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1)不做作业,经常抄袭作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扰乱上课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语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

4)有严重欺骗家长和教师行为者;

5)违反学校规定不穿校服、将手机、mp3等电子产品带进教学区。

6)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记录于学生档案,并张榜公布。

1)学科考查、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2)同学之间不能和睦相处,有辱骂、殴打和欺侮其他同学的行为者;

3)无故旷课、逃学并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者;

4)经常违反纪律,妨害他人学习和正常活动,多次教育无明显转变者;

5)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情节严重者;

2)将校内同学间矛盾扩大到校外,引起斗殴等其他恶性事端者;

3)在校内外有盗窃和破坏行为者;

4)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仍无改正,继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较大者;

5)违反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内外涉嫌刑事犯罪或严重不道德行为;

2)受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继又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极坏影响者;

3)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重过错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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